物流運輸中貿易術語的運用
來源:慶通物流 發(fā)布時間:2019-12-02
世界貿易雙方通常會在合同(contract)中采用國際貿易術語,對貨物的運輸方式及風險(risk)劃分、由誰負責辦理(bàn lǐ)進出口
清關手續(xù)(shǒu xù)及向承運人訂艙運輸等作出約定。中港物流中國的物流術語標準將物流定義為:物流是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
地的實體流動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功能有機結合起來實現
用戶要求的過程。 英文名稱:logistics 定義:供應鏈活動的一部分,是為了滿足客戶需要而對商品、服務以及相關信息從產地
到消費地的高效、低成本流動和儲存進行的規(guī)劃、實施與控制的過程。中港物流物流的概念最早是在美國形成的,起源于20世
紀30年代,原意為“實物分配”或“貨物配送”。1963年被引入日本,日文意思是“物的流通”。20世紀70年代后,日本的
“物流”一詞
逐漸取代了“物的流通”。雖然這種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對運輸及貨代合同沒有直接的約束力,但一般來說,國際貿易的買賣的
買方或賣方將按照貿易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在運輸過程(process)中應盡的義務,他們在買賣和運輸兩個相互關聯(lián)的合同中的意思
表示及法律(law)地位之間通常存在特定聯(lián)絡。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運代理合同案件的審理中,書面委托(delegate)協(xié)議、訂艙協(xié)議或提單等是審查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及
權利(Right)義務的依據。從訴訟證據(Evidence)角度(angle)分析(Analyse),傳真或口頭約定的網站內容在發(fā)生爭議時很難確定
,裁判(Referee)者往往需要綜合參考提單的表面記載、當事人的行為及其在貿易合同中約定的貿易術語等與運輸相關的條款,據
此對運輸和貨代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及權利義務作出合理判斷。
例如,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約定:以FOB價格(price)條件(tiáo jiàn)成交,賣方向買方指定的貨代公司(Company)
聯(lián)系貨物交接事宜并換取甲船公司提單,據此托收貨款。賣方遂將貨物及出口清關文件交給該貨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簽發(fā)的提
單。貨代公司代賣方辦理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xù),又以買方名義委托乙船公司運輸貨物并交給買方,由買方支付運費。之后,賣方
以甲船公司提單委托銀行(Bank)向買方托收,遭退單。經查,甲船公司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已下落不明。賣方遂以貨運代理合同
糾紛為由起訴貨代公司,理由是:貨代公司接受賣方委托訂艙出運貨物,具有為委托人謹慎選擇(Select)合格承運人的代理職責。
貨代公司將不具備承運人資質的甲船公司提單交給賣方,致使賣方無法向承運人追償,應當承擔代理不當的過錯責任(duty)。
貨代公司則辯稱其是接受買方傳真委托,代買方接收貨物、轉交甲船公司提單、委托乙船公司實際完成貨物運輸并交給買方。本
案中,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沒有書面委托協(xié)議,賣方對貨代公司提供的買方傳真委托文件真實性也不予認可;訴訟雙方爭議焦點
(比喻事情的關鍵所在)就是賣方與貨代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委托訂艙關系。
貨代公司的業(yè)務范圍(fàn wéi)包括代辦貨物清關手續(xù)、交接貨物、向承運人訂艙等。這些事項可由當事人在貨運代
理合同中選擇若干作為委托內容。因此,不能根據貨代公司為賣方代辦出口清關就推斷出雙方之間必然存在包括訂艙在內的委托
代理關系。本案可以參考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通過F組術語體現的意思表示:正常情況(Condition)下,賣方僅需要辦理出口清
關手續(xù),并在起運港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貨。貨物運輸環(huán)節(jié)由買方負責,由其委托訂艙運輸。賣方
接受甲船公司提單完全基于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的約定,與貨代公司的意思表示無關。賣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單的真正功能僅
為托收貨款的貨物收據,實際上存在很大的風險。乙船公司提單則證明了買方與真正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這是
兩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關系。從本案的情況分析,賣方的損失(loss)是其接受FOB價格條件(tiáo jiàn)和買方提供的“影子”提單所造
成的風險結果,與貨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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